日前,廣東省廣州市規劃局公布了《廣州市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草案)(以下簡稱“保護辦法”)。保護辦法已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有望年底出臺。
保護辦法提出,建成50年以上并具有地方歷史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有歷史事件、載體代表性,有標志性價值或名人紀念價值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筑,或者建成雖不滿50年,但是符合上述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時代特點的建筑,都在保護之列。
保護辦法規定實行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名錄制度,定期對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進行論證,及時將符合條件的歷史建筑依法升格為文物。區別不同建筑的性質、特點和完好程度,從積極保護和有利于其使用功能發揮的角度,實行科學化、精細化的保護。保護辦法明確,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應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保護規劃。
保護辦法明確了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公眾參與的方法與形式。同時規定,保護規劃編制過程中需征求公眾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規劃部門、區人民政府推薦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的普查對象。(中國建設報)
